我所何俊律师应邀在浙江法制报“法治微沙龙”授课
发布时间:2017-4-19  字体大小:
 

阳春三月,是个踏青的好季节。春游本是件高兴事儿,有人却因此陷入了苦恼。在单位组织的春游中受了伤,哪些情况才能算得上工伤,这是很多人感兴趣的法律话题。47日,我所何俊律师应邀参加由《浙江法制报》微信公众号(zjfzbs)主办的“法治微沙龙”,讲解了一堂关于单位旅游时受伤构成工伤情形这个话题的微课。

何俊律师在授课过程中,提出若干个事发经过类似而司法裁判结果截然不同的案例,从案例出发阐释了工伤认定过程中的关键要素。何俊律师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旅游是否受“单位强制要求或者鼓励”成为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的关键。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判断职工受伤是否因“工作原因”时,把“单位强制要求或者鼓励”作为进行判断的一个重要参考。如果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是单位为了提高凝聚力等目的、强制要求或者鼓励职工参加的,那么旅游也是职工工作的延伸,职工受伤也就是因为“工作原因”,其所受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反之,单位纯粹是把旅游作为对职工的额外福利、由职工自由选择是否参加的情况下,旅游成为职工的业余活动,职工所受伤害就不能被认为是因为“工作原因”,不构成工伤。在讲解了哪些情形下可能构成工伤后,何俊律师也对工伤赔偿项目、工伤维权途径等相关知识作了简要介绍。该次法律微课有260余人次收听,听众反响热烈。

“法治微沙龙”是《浙江法制报》依托“千聊”软件建设的一档邀请律师免费公开授课的法制宣传栏目,本期微课是我所青年律师再次应邀授课。我所将继续与该栏目展开合作,为公益法制宣传贡献力量。

报道来源:《浙江法制报》2017412日第五版刊《单位旅游时意外受伤,哪些才能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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