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万方、田洪林故意杀人案
发布时间:2008-12-26  字体大小:
 
 

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郭炜、胡伟国

 

案情简介:2003年3月14日晚,被告人王家生、高方万、田洪林及熊朝东(又名李松)等人在瑞安市辛塍镇华表村王家生朋友吴成勇的租房内喝酒。吴成勇、吴成伦兄弟俩因故发生争吵,熊朝东劝架时打了吴成勇一耳光。被告人王家生为此与熊朝东口角相争,熊朝东负气离开。事后王家生愈想愈气,认为熊朝东不懂规矩,与被告人高方万、田洪林商量回去把熊朝东掉。当晚12时许,三被告人回到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邱宅东成村幸福街28号二楼租房,见熊朝东正躺在沙发上看电视,被告人高方万令其向王家生道歉,熊未从。被告人王家生见熊朝东态度强硬,即持卡子刀朝熊身体连续猛刺数刀。熊朝东失血性休克而当场死亡。次日凌晨,被告人王家生等人欲用菜刀分尸未果,遂用棉被包裹尸体,并用尼龙绳、铁链捆扎后移尸于邱宅横山一空墓穴内藏匿。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家生、高方万、田洪林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例评析:该案系一起在全国影响很大的案子,本所郭炜、胡伟国律师在接受绍兴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分别担任被告人高方万和田洪林的辩护人。虽然分文未收律师费,但两位律师仍旧本着对法律、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认真办案。许多同行都认为以该两被告在故意杀人犯罪中的行为足可判处极刑。但两律师并没有放弃希望。通过与被告人的会见,对案卷的了解,深思熟虑后最终从犯罪动机、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得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主要辩护点是首先两位律师各自分析了自己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提出王家生系故意杀人犯意的提出者及主要实施者,本案是因为王家生与熊朝东发生矛盾才导致凶案发生,他对其他被告人说要做了熊朝东。高方万、田洪林由于摄于王家生淫威,唯恐自己不动手戳几刀的话有可能会反被王家生杀死,故在精神上极度紧张且受到强制的状态下,被迫采取了杀人行为。并且在杀人过程中的一系列动作也体现了高方万、田洪林是应付式而非积极主动的。所以高方万、田洪林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次于王家生。这些论点因为结合法庭上的恰当的提问,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法院最后判决中采纳了两位律师要求对被告人从轻的意见,判处高方万无期徒刑,田洪林死缓。

   引用条文: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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