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诉嵊州市某局装潢工程款一案
发布时间:2008-12-26  字体大小:
 
 
                                               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   朱顺德 

案情简介:

2001年1月,浙江省嵊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经参与嵊州市某局(以下简称某局)办公楼装修工程招投标后中标,并于同年2月5日签订了建筑装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浙江省嵊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按约完成了装潢工程,经竣工验收,该工程质量综合评定为优良,后该工程还被嵊州市建筑业管理局、嵊州建筑业协会评为越乡杯优质工程。经结算,除某局已付3500000元外,尚有部分工程款未付清,浙江省嵊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多次通过电话及发函催讨,某局以正当理由拒绝支付。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浙江省嵊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观点: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筑装潢工程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2001年2月5日,原、被告签订《建筑装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但该合同对标文中的工程量、工程价款结算、工期、质量、人工调价与材料价格等作了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因此,该合同的实质性修改条款与招标文件相悖,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应按照招投标文件来确定和履行。

二、本案对工程的审计错误。

本案被告嵊州市G局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其审计不应是通过一般的中介机构进行,而应由当地政府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故在本案中,原告单方委托一般的审计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从而要求被告支付1444066元装潢款不符规定。在庭审中,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绍兴市某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被告认为在原审时已由绍兴市某告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案诉争的工程造价进行鉴证。本案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现再次审计仍由该单位进行审计显属不当。同时该鉴定机构在明知招投标文件与合同不一致,还按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审计,也是违法的。本案工程是二次装饰,而补充鉴定却按照单独装饰下浮6%,其鉴定结果显然错误。

 

最终结果: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认定合同无效,并依据招投标文件重新委托有关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审计鉴定。判决结果为折价补偿441118元,与原告起诉要求支付1444066元相比大大减少了被告的损失,取得了非常不错的代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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